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西藏藏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以学校为主体,由学校对符合国家管理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实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学籍学历注册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成人业余学生(含联合培养全日制就读学生)。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新生学籍注册以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招生部门审核后的录取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个人有效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学校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第八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注明其录取类型(如扩招生)。
第九条 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教务处向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根据上级部门审核后的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条 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完成学籍注册后,应通知各系(部)组织学生及时查询注册结果。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在查询学籍注册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反馈教务处学籍科,根据学生提供的个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为注册时发生的错误,提供有效证明报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经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电子注册(即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和学籍变动(含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明书(含肄业证明、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只能为取得本学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
第十六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学习起止年月;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
(四)学习形式;
(五)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六)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七)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颁发、注册实行各系(部)、教务处分级管理制。
(一)每年4月,各系(部)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毕业资格审查要求对毕业生进行综合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审核的学生名单再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最终审核后教务处统一印制毕(结)业证书。
(三)建立核查机制。毕业证颁发前,教务处协同各系(部)对毕业生毕业照、录取照、入学照片、身份证照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颁发毕业证。
(四)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和学信网注册,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发证日期即时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所在各系(部)、教务处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对于学生要求变更的信息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学历证书不予补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